企业如何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21 01:18:44 阅读:0
1、首先要了解《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些要求。
2、对企业所有计量器具建立统一台帐。
3、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对关键、主要计量器具做为A类管理使用不频繁、但也精确测量的量具,可列为B类管理对于一般指示用量具,列为C类管理。
4、根据分类管理目录,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5、根据周期检定计划,实施检定或校准
6、要保证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计划审批、量具配备直至量具的报废的全过程,均要由计量器具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细则
一、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第十二条计量标准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三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六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表强制检定的管理,规范水表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行水表强制检定工作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周期检定管理制度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4、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设备三色标国家标准规范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着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标志(合格证)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标志(准用证),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标志(停用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