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领导作用
5.1 领导作用和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证实其在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通过:
- (1)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 (2)确保建立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 (3)确保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 (4)确保可获得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 (5)就有效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 (6) 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 (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 (8)促进持续改进。
-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注:本标准所提及的“业务”可广义地理解为涉及组织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动。
5.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在确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方针,环境方针 应:
- (1)适合于组织的宗旨和组织所处的环境,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 (2)为制订环境目标提供框架。
- (3)包括保护环境的承诺,其中包含污染预防及其他与组织所处环境有关的特定承诺。 注:保护环境的其他特定承诺可包括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 (4)包括履行其合规义务的承诺。
- (5)包括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高环境绩效的承诺。
环境方针应:[1]保持文件化信息;[2]在组织内得到沟通;[3]可为相关方获取。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部分配并沟通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对下列事项分配职责和权限:
- (1)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包括环境绩效。